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税眼”看两会
“两法”合并 公平税负
沈国遂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旨在统一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部法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目前为止,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于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于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从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税负来看,内资企业明显比外资企业重,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
  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曾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继续采用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六大原则:一是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四是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五是理顺分配管理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六是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两税合一,意义深远。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